配合有「大同條款」之稱的公司法第 173 條之一上路,保險局今 (8) 日公布令釋,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或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、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,也就是說,保險公司不得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。

《公司法》修正案第 173 條之 1 已上路,這次增訂「大同條款」,也就是股東持股達 3 個月、且股權過半的股東,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,然而因為保險業擁有龐大資金,投資上市櫃、公開發行公司相當常見,因此若是成為市場派爭奪經營權,要達到股權過半的條件都較易達成,外界認為恐會造成經營權大戰。

加上保險局認為,此法條跟《保險法》有牴觸,因為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第 5 款規定,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、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。

因此,為避免保險公司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,保險局今天發布令釋,指出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有以下規定:

保健食品只是營養補充劑,民眾不能把它當成保命符,捨棄均衡飲食,拚命吞食保健食品,事實上,保健食品與所有的藥物一樣,也有可能的副作用,國外已有諸多研究發現,攝取過量的保健食品,反而會影響身體機能的運作。以民眾常食用的維生素C為例,攝取過量,輕者會導致噁心、嘔吐、腹瀉、腹痛,重者會誘發血尿、腎結石;攝取過量的維生素A則可能導致貧血、毛髮脫落、頭暈、嘔吐,嚴重者甚至會出現肝脾腫大等代謝紊亂。

1. 保險業投資股票,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、監察人。

2. 保險業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、監察人選舉的表決權。

3. 保險業不得獲聘為保健食品代工被投保健食品代工資公司經理人。

4. 保險業不得與第三人以信託、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,以協議、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經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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